临床工作中涉及的治疗法律问题

临床工作中涉及的医疗法律问题 

一、关于医疗纠纷举证,现在的情况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由医院负责举证,这是我国的特色。更合理的程序是实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也就是说,应该由最靠近证据的一方负责举证。譬如说,住院病人的医疗文件亦即病历是由医院保管的,那么发生医疗纠纷时理应由医院举证;门诊病人的门诊病历归病人保管,发生医疗纠纷时则应由病人负责举证。

 

二、门诊医生接诊病人时提出有必要做某项检查,如果病人拒绝,应该在门诊病历中明确描述清楚,至于是使用“患者拒绝检查”还是“患者暂时不同意检查”用词并无实际区别,关键是必须有这样的记录。因为缺乏某一项检查结果导致贻误病情从而引起医疗纠纷的例子实际上是很常见的,只要门诊病历中写明了医生的建议,那么责任的界限在司法程序上就是很简单的事了。

 

三、住院病人的情况与此相类似,医务人员时刻需要注意的环节是“程序”。医生必须将某一项重要的诊治手段与病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亲属进行沟通,书写沟通记录,并请求病人签字确认。如果病人因为病重本人不能签字,则必须由拥有书面授权的亲属签字,没有授权的家属即使是配偶或子女其签字也是无效的。如果所有亲属都来不及得到病人的书面授权,则在决定重要的诊疗步骤时需要向医院的管理部门如医务处报告。

 

四、特别强调,如果住院病人拒绝某一项检查,必须在病程记录中做好明确的文字记录,并注意确保谈话时间和记录时间的精确。更重要的是,即使病人不同意该项检查,仍应开出医嘱和检查单,注明病人不愿意接受并妥为保存,当然还注意避免在不检查的情况下发生收费现象。在司法诉讼中,开出的医嘱和检查单比病情记录的证据性更强。

 

五、紧急情况下如果病人或者亲属拒绝签字该怎么办?毫无疑义,“生命第一”任何时候都是医疗工作的最高原则。但是,必须注意此时已经超出了医生本身的权限,必须报告医务处,再由医务处报告医院领导,后面的事情由医院负责提供指导和处理意见。

 

六、不认字的病人按手指印有效吗?这属于无奈之举,此时还是要教会病人使用阿拉伯数字写下日期为好,以便留下笔迹用于可能的司法鉴定。使用指印代替签字的风险有二:其一为如果病人去世则无法对证;其二病人在按手印时如果左右转动手指致使指纹模糊则便成为无效指印。

 

七、在医院里的危重症患者,即使所有的亲属都签字要求终止治疗,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是违法的,医生不能干这样的事情。可以视具体情况同意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将病人接回家,并要求拥有授权的亲属在病程记录中签字表明出院为家属主动提出并愿意承担一切可能的医学后果。

 

八、因为经济原因可以终止使用某类可能有效的药物吗?当然不可以。但是,可能有效的药物有很多种,医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该类药物中的某一种。譬如说,碳青霉烯类抗生素可以治疗肺炎,红霉素也没有理由无效,只要不违反医疗原则和常规就不会有司法上的问题。

 

在医生的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维权问题。本文总结了医生最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并由法律专家做出解答。

 

问题1:对于医院中存在的某些收受回扣的问题,法律有怎样的规定?

 

专家解答:关于受贿罪中医疗人员的认定意见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现在对于医疗行业中存在的贿赂问题,责任主体范围增大,关系到各个环节,惩罚力度较大。

 

问题2:不是在工作中医疗上的过错,而是在路上交通肇事,医生有可能被吊销执业证吗?

 

专家解答:这要看交通肇事的过错程度或者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也即是否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注销、收回医生的执业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里讲的是注销,吊销职业证一般是医疗上的过错。

 

问题3:在给病人使用医院自制药的时候,有什么要注意的吗?

 

专家解答: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配置、使用“秘方药”.并且在具有许可的前提下,凭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仅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制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同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进行销售。

 

问题4: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刚开始发生误诊,后来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但患者认为误诊损害了自己权益,医生应该赔偿么?

 

专家解答:法律上判定侵权的依据有三条:存在着违法或过错行为;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到医疗侵权(损害)案件中,则须具备:医方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患者健康损害后果的发生,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所以,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不应赔偿。

 

问题5:如果我在医院被病人家属打伤,若从病人家属一方得不到赔偿,是否应该由医院来赔?我是该院的一名医生。

 

专家解答: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相应的,如你所描述,是在医院上班期间被病人家属打伤,应该是工伤,医院有责任做出相应补偿。

 

问题6:我在一家小私立医院上班,请问,医院不论大小,都应该给我们工作人员上保险吗?

 

专家解答: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这表明一经国家立法确定的社会保险范围和种类,管理社会保险的专门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即建立了保险法律关系,并不必订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也即行开始。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据社会保险制度所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的这一特点,使其与以自愿为基本特征的商业保险区别开来。所以,单位都有给工作人员上保险的义务,若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限期还未缴纳的,将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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